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劉思思 李玉橋)一年半的時間內,竟捕捉了280余條蛇販賣!近日,犯罪嫌疑人花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花某是一名捕蛇好手,平時偶爾也會進山捕蛇到市場販賣來補貼家用。2020年上半年,在花某在農貿市場結識了正在收購野生動物的程某(另案處理),雙方互留了電話和微信,并約定向花某收購灰鼠蛇(俗稱“黃金條”)、眼鏡蛇、銀環蛇、王錦蛇(俗稱“菜花蛇”)等蛇類野生動物,收購價格是黃金條40元一斤、眼鏡蛇20元一斤、菜花蛇70元一斤、公銀環蛇10元一條、母銀環蛇300元一斤。在明知上述蛇類是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情況下,花某為了牟利,仍然予以答應。
2020年5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間,花某多次采取徒手抓蛇的方式,在攸縣桐壩電站附近的山場捕獲黃金條、眼鏡蛇、銀環蛇、菜花蛇等蛇類野生動物。
經查明,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11月10日,花某和程某雙方關于蛇的微信支付交易記錄共計56次,交易金額共計9398元。經核算,關于蛇的交易數量約280條。
檢察官普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發布《關于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號),禁獵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獵區是全省行政區域,禁獵物種列入《國家重點野生動物名錄》、《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環蛇屬-銀環蛇、眼鏡蛇屬-舟山眼鏡蛇、錦蛇屬-王錦蛇(俗稱“菜花蛇”)、鼠蛇屬-灰鼠蛇(俗稱“黃金條”),均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犯罪嫌疑人花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產物,保護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系統、發展人類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發現還有一部分群眾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還不夠重視,法制意識較為淡薄,對于《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通告》的內容還不是很了解、知情。根據上述情況,攸縣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攸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進一步加強縣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使得該案的辦理達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